依托阿联酋、塞浦路斯、瑞士的跨司法管辖区平台,为复杂的国际业务设计最优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设计,是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税务与监管目标,对集团的法律结构和组织形式进行通盘规划。这涵盖控股公司设计、子公司布局、集团内部关系的安排以及资金流向的设计,而每一项决策都会影响集团整体的税务效率、监管合规与运营灵活性。
随着阿联酋开征企业税、转让定价要求趋严,架构设计是否得当变得尤为关键。在免税环境下原本最优的结构,在新税制下可能效率低下甚至埋下隐患:例如缺乏经济实质的实体可能面临 QFZP 身份被否定的风险,而未留存书面记录的关联方交易则可能引发转让定价调整。
Polaris 依托阿联酋、塞浦路斯、瑞士的跨司法管辖区平台提供架构咨询,所设计的结构既能优化集团的税务地位,又能确保在各司法管辖区合规,并为长期增长打下可持续的基础。我们会评估客户现有的结构并提出调整建议,在不损害运营灵活性与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税务负担。
在阿联酋企业税的背景下,企业结构与税务地位之间的相互作用尤为关键。免税时代原本最优的结构,在新税制下可能出现严重的税务低效:缺乏经济实质的实体面临 QFZP 身份被否定的风险,未留存记录的关联方交易可能引发转让定价调整,集团布局不当还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Polaris 会评估客户现有结构并提出调整建议,在不损害运营灵活性与监管合规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税务负担。我们横跨阿联酋、塞浦路斯、瑞士三地的平台,为集团重组提供了天然丰富的选择,每个司法管辖区在控股实体、知识产权和运营实体的最优布局上各有所长。
答案依据阿联酋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公布的规则,每条答案均链接至其官方来源。 最后审核日期:2026年11月5日。
可以,前提是转让符合企业重组减免的条件。《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7 条规定,纳税人将其全部业务或其中独立的一部分转让给另一纳税人,以换取受让方的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的,无需计入任何收益或损失。这项减免覆盖经典的架构调整:将经营业务下沉至新子公司、插入控股公司,或分拆某一部门。对价必须是股份,其他形式的对价受到严格限制。我们会在任何决议签署之前,对照这些条件对重组方案进行建模。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不是。《2023 年第 133 号部长决议》要求转让方按联邦税务局规定的形式和方式,选择适用第 27 条,且双方均须保存转让记录。该决议还对非股份对价设定上限:股份之外所收取的任何对价的市场价值,不得超过所转让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净值,或所发行所有权权益名义价值的 10%,二者取其低。未作选择或超出上限,转让即按市场价值征税。我们在准备公司文件的同时,一并编制选择申请和估值支持材料。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3 年第 133 号部长决议》关于企业税目的下的企业重组减免(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可以,在合格集团内部。《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6 条允许资产和负债在两个纳税人之间转移而不产生收益或损失,条件是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至少 75% 的权益,或第三人持有双方各至少 75% 的权益,并满足该条的其他条件。根据《2023 年第 132 号部长决议》,转让方须选择适用该减免,且选择不可撤销;资产日后被转让至集团之外,或任一公司退出集团,递延收益即重新计入应税所得。我们在每次集团内部转让前都会核查 75% 的持股链条。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阿联酋财政部 — 《2023 年第 132 号部长决议》关于企业税目的下的合格集团内部转让(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一般不适用。《2021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第 5 条规定,若自由区自身的法律或规章载有相应的特别规定,该法令不适用于在阿联酋自由区设立的公司;此类公司转而受其所在自由区的公司规章管辖。这对集团设计至关重要:优先购买权、股份转让手续、资本规则和合并程序,在本土有限责任公司与 RAKEZ 或 DMCC 实体之间各不相同。我们会厘清架构中每个实体适用的法律制度,确保章程文件和决议依据正确的法律起草。
来源:阿联酋法规门户(uaelegislation.gov.ae) — 《2021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商业公司法)(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35 条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 50% 及以上权益,或同一所有人分别持有两者各 50% 及以上权益的两个法人,属于关联方;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同样以 50% 为关联标准;四代以内的血亲或姻亲亦互为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依第 34 条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在我们设计的每一个架构中,所有集团内部的管理费、贷款和许可安排都会据此定价并留存记录。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仅在超过公布的门槛时需要。财政部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宣布,根据《2023 年第 97 号部长决议》,相关纳税期内收入达到 AED 200 million 的纳税人,或所属跨国集团合并收入达到 AED 3.15 billion 的纳税人,须准备主文档和本地文档。低于上述门槛的集团仍须按独立交易原则为关联方交易定价,并能够在被要求时加以证明。我们在架构设计阶段即建立定价文档——此时事实最清晰,成本也最低。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税目的下转让定价文档要求的决议(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不能。《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受益所有人程序,将受益所有人界定为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股票,持有法人 25% 及以上资本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或以其他方式(例如有权任免多数董事)控制法人的自然人。通过中间公司的间接持股同样计入,因此多层架构中的每一家阿联酋公司,仍须记录并申报位于顶端的自然人。我们设计的架构讲求效率,但完全可以依法披露,并为每个实体持续更新受益所有人登记册。
来源:阿联酋内阁(文本由迪拜发展局发布) — 《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受益所有人程序(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