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设于阿联酋、塞浦路斯及瑞士的控股实体,甄选最优司法管辖区并完成架构设计。
几乎每一套成熟的企业架构,都以控股公司为基石。控股公司注册在哪个司法管辖区,直接决定了整个集团在股息分配、资本利得与关联交易上的税务处理方式。注册地选择得当的控股公司,既能显著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又能隔离责任、保护资产并提升管理效率。
Polaris 设计的控股架构,充分发挥我们三个司法管辖区平台各自的优势。设于阿联酋的控股实体,可受益于持续扩展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网络,以及合资格自由区企业(QFZP)的税务豁免。设于塞浦路斯的控股公司,可适用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免除欧盟内部股息分配的预扣税。设于瑞士的控股架构,则能赋予机构层面的公信力,并接入瑞士的税收协定网络。
究竟选择哪个平台、是否采用多层控股安排,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经营子公司的具体情况、最终股东的税务居民身份、各类收入的性质,以及集团的长期战略目标。控股架构并非一劳永逸的设计,它需要随集团发展和税务法规的变化而不断调整。Polaris 提供长期的架构跟踪服务,在税法修订、新签双边税收协定或集团业务组合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评估现有架构是否依然适用,并就必要的调整提出建议。
答案依据阿联酋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公布的规则,每条答案均链接至其官方来源。 最后审核日期:2026年11月5日。
适用参与免税时无需缴纳。《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3 条对来自参与权益的收入予以免税;参与权益指持有另一公司 5% 及以上的股份或资本,且持有人已经或打算不间断持有至少 12 个月,前提是子公司所适用的税率不低于 9%,持有人有权获得至少 5% 的利润和清算所得,且子公司资产中本身不符合条件的权益不超过一半。我们会在将每家子公司置于阿联酋母公司之下之前,逐一对照这些条件进行检验。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免税,只要参与权益的条件仍然满足。《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3 条规定,在 12 个月持有期届满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参与权益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在确定应税所得时不予计入,与境外参与权益的股息、汇兑收益以及减值收益或损失一并处理。在最初 12 个月内处置,或处置低于 5% 的股权,则不在免税范围之内。我们会安排处置时点并设计控股层级,确保退出时免税待遇可用。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可以,前提是它是取得合格收入的合格自由区人士。《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3 条对合格自由区人士的合格收入设定 0% 税率,其他收入为 9%;第 18 条要求公司在阿联酋境内保有充分的经济实质,并取得内阁决议所定义的合格收入。废止了《2023 年第 265 号部长决议》的《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将以投资为目的持有股份及其他证券列为合格活动,股份不间断持有至少 12 个月即视为以投资为目的持有。我们设立 RAKEZ、DMCC、IFZA 及其他自由区的控股公司,并持续更新其经济实质档案。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阿联酋财政部 —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关于《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公司和企业税法)目的下的合格活动与排除活动(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将向关联方提供总部服务,以及向关联方或为自身账户提供资金管理与融资服务,列为合格自由区人士的合格活动。总部服务包括高级与一般管理、行政与采购服务、业务规划、风险管理以及集团活动的协调;资金管理服务包括现金与流动性管理、融资、债务管理以及集中收付。与自然人的交易被排除在外,收费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我们起草集团内部服务协议时,会确保有关活动明显落在清单之内。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关于《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公司和企业税法)目的下的合格活动与排除活动(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一般不能。《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将不动产的所有或开发利用列为排除活动,但位于自由区内且交易对手为自由区人士的商业物业除外。因此,任何地点的住宅物业收入,或本土商业物业的收入,即便由合格自由区人士取得,也按 9% 征税。客户若希望同时持有股份和物业,我们通常会将两者分置于不同载体,使物业收入不落入依赖 0% 税率的公司之内。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5 年第 229 号部长决议》关于《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公司和企业税法)目的下的合格活动与排除活动(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财政部表示,阿联酋已与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 137 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加上双边投资协定,协定总数达 193 项。财政部将其目标归纳为:消除双重征税及附加税或间接税、防止逃税、保护投资免受征收等非商业风险,以及确保利润自由汇出。向阿联酋控股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能否享受协定优惠,取决于具体协定以及该公司是否构成协定项下的阿联酋居民。在建议以阿联酋作为某家子公司的控股地之前,我们会先核查相关协定。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可以,持股达到 95% 即可。《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40 条允许居民母公司向联邦税务局申请,与一家或多家居民子公司组成税务集团,条件是母公司持有每家子公司至少 95% 的股本、表决权以及利润和净资产分配权,并满足该条的其他条件。此后,集团在申报上被视为单一纳税人。是否合并是一项设计决策,我们会在搭建控股架构时与您共同决定,因为它影响亏损的使用、集团内部定价以及任何成员的退出。
来源:阿联酋财政部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及其修正案(合并文本)(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