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
2026年11月2日法律与监管税务与合规

阿联酋虚拟资产企业承担完整的联邦反洗钱义务,VARA 和 CMA 的要求更进一步

在阿联酋经营的虚拟资产企业,须承担联邦反洗钱制度的全部核心义务,从尽职调查、旅行规则到立即执行的制裁冻结。其监管机构还会追加要求: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要求记录保存八年并每季度进行风险评估,资本市场管理局(CMA)要求记录保存十年。部分监管文本仍在援引已被废止的 2018 年法律。

深色背景上由相互连接的点构成的蓝色网络

2025 年联邦法律将虚拟资产公司视同金融机构

在阿联酋境内经营的每一个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都必须评估其洗钱风险、识别客户和实际受益人、向金融情报中心(FIU)报告可疑情况、立即执行定向金融制裁并保存记录(2025 年第 10 号联邦法令第 18 条和第 19 条)。该法令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颁布,废止了 2018 年反洗钱法律(第 41 条);据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显示,其实施条例,即 2025 年第 134 号内阁决议,取代了 2019 年的实施条例(第 70 条),并于 202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

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是指作为商业活动为他人或代表他人开展虚拟资产活动的任何人(第 1 条)。《实施条例》第 4 条列出了这些活动: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或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转移、保管或管理,以及与发行人的发售或销售相关的服务。该法令第 20 条禁止未经发牌、登记或注册而开展此类活动。

谁来监管:迪拜由 VARA 监管,联邦层面由 CMA 监管

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以外的迪拜,VARA 是联邦反洗钱法律项下所有虚拟资产提供商的指定监管机构(Supervisory Authority)(VARA《条例》第 VI.A.3 条),并依据 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的授权(第 2 条和第 4 条),在当地行使联邦监管机构的发牌和监管权力,包括对可疑交易采取行动。其持牌机构须遵守联邦法律和 VARA 的规则(《条例》第 VI.B.1 条),主要是《合规与风险管理规则手册》第三部分。

在联邦层面,资本市场管理局(CMA)依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监管阿联酋全境及其非金融自由区的虚拟资产活动(第 39(3) 条)。2022 年第 111 号和第 112 号内阁决议在与 2025 年各项法律相一致的范围内继续有效(2025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第 27(3) 条);第 111 号决议规定所有提供商均须遵守反洗钱立法(第 8 条),并允许联邦监管机构监督经地方发牌的提供商(第 9(2) 条)。CMA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规定其持牌机构适用 CMA 规则手册的反洗钱部分(《业务监管模块》第 4 条)。

CMA 的监管和第 111 号决议(第 3(2)(a) 条)均不延及金融自由区,而 VARA 的管辖范围止于 DIFC;我们的姊妹篇文章梳理了这些区域的监管机构。

尽职调查:每一项业务关系,以及 3,500 迪拉姆起的偶发交易

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存在可疑情况时以及对先前取得的身份识别资料有疑问时,均须开展尽职调查(《实施条例》第 7(1) 条)。对于偶发交易,虚拟资产公司在交易金额达到 3,500 迪拉姆或以上时开展尽职调查,相互关联的交易合并计算(第 7(3) 条);VARA 采用相同金额,并将高风险客户的任何交易也纳入其中(规则 III.E.4)。

对于法人客户,公司须识别持股 25% 或以上的每一名自然人,其次是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该客户的人,如两者均无,则识别其高级管理人员(第 10 条)。对于高风险客户和属于政治公众人物的实际受益人,VARA 持牌机构须核实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并要求首笔交易来自客户在受监管机构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规则 III.E.10)。

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既不得建立业务关系,也不得进行交易(第 14 条;规则 III.E.8)。可以依赖受监管的第三方,但责任仍由公司承担(第 20 条;规则 III.E.9)。

转账、筛查和制裁均须实时进行

根据第 36(2) 条,发起方公司须取得发起人的姓名、账号或钱包地址以及居住或营业地址,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和账号或钱包,并立即、安全地发送给受益人的服务提供商,后者也须保存这些信息。VARA 对价值超过 3,500 迪拉姆的转账适用相同的最低要求,并要求对交易对手服务提供商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就非托管钱包作出决定(规则 III.G.2 至 III.G.7)。

第 36(2) 条还规定,第 26 条至第 33 条(其中包括电汇规则)按比例并依监管机构的指示适用于虚拟资产公司,而第 1 条将虚拟资产提供商向另一提供商或向钱包进行的转账视为电汇。因此,每一笔跨境转账都须附带这些数据,且自 3,500 迪拉姆起须核实发起人的信息(第 28(1) 条和第 28(3) 条)。CMA 的反洗钱部分同样要求每笔转账附带基本数据,并自 3,500 迪拉姆起附带更完整的发起人信息(第五章第 1 条和第 4(1) 条)。VARA 的规则制定于 2025 年实施条例之前,起点为超过 3,500 迪拉姆,但这只是最低要求,联邦法律可予补充(规则 III.G.1);而第 35(1) 条允许监管机构设定转账的范围和限额。

第 36(3) 条使虚拟资产公司承担金融机构的全部制裁义务,包括在执行办公室办理登记,以及对照联合国名单和本地名单筛查客户、所有人和交易(2020 年第 74 号内阁决议第 21 条)。该决议第 15 条要求在列名后 24 小时内实施冻结,并在五个营业日内通知执行办公室。VARA 还要求对交易进行自动化、实时的制裁筛查,并设定对客户、所有人和钱包地址进行筛查的风险规则(规则 III.B.3 和 III.H.1 至 III.H.5)。

可疑交易报告、合规人员与记录

可疑交易须毫不迟延地向 FIU 报告,无论金额大小(该法令第 18 条);VARA 指定使用 goAML 系统(规则 III.F.4),并给予反洗钱报告官(MLRO)48 小时答复 FIU 或 VARA 的询问(规则 III.F.3)。禁止通风报信(《实施条例》第 19 条)。根据该法令,通风报信可处监禁并处不少于 5 万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第 29(1) 条);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予报告的,可处监禁并处 10 万至 100 万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第 28 条)。

《实施条例》要求设立一名管理层级别的独立合规官(Compliance Officer)(第 22 条),其任命须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第 49(18) 条)。VARA 要求合规官具备五年合规工作经验、居住在阿联酋或持有阿联酋护照、全职受雇,并可直接向董事会汇报(规则 I.C.1);要求 MLRO 具备两年反洗钱工作经验,并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规则 III.A.1 和 III.A.2);MLRO 职能可以外包(《公司规则手册》规则 IV.A.3)。CMA 要求两名人员均居住在阿联酋境内(《总体框架模块》第 54(2) 条),并要求每半年提交一份内部控制报告(反洗钱部分第七章)。

在联邦层面,记录须保存至少五年,自交易或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算;尽职调查档案则自其后任何检查、调查或终审判决之日起算(《实施条例》第 25 条)。VARA 要求保存八年,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的记录则须无限期保存(规则 I.F.2 和 III.I.2);CMA 的反洗钱部分要求保存十年(第十二章第 1 条)。VARA 还要求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业务和客户风险评估(规则 III.D.3 和 III.D.8),并要求反洗钱政策经合格第三方鉴证,且在发生变更后 21 个日历日内重新提交(规则 III.B.4)。

处罚既针对公司,也针对公司的经营者

监管机构可以发出警告、就每项违规处以 1 万至 500 万迪拉姆的罚款、暂停董事职务或暂停业务活动、吊销牌照并公布处理结果(该法令第 17 条)。公司的代表或董事代表公司实施未予报告、违反制裁或无牌经营等犯罪的,公司面临 20 万至 1,000 万迪拉姆的罚款(第 27(2) 条)。买卖专为完全匿名而设计的虚拟资产构成犯罪(第 30(2) 条);VARA 禁止在迪拜使用匿名增强型加密货币及开展相关活动(《条例》第 II.C.1 条)。

VARA 的罚款附表将反洗钱和了解你的客户(KYC)方面的罚款交由地方和联邦法律确定(《条例》附表 3 第 1 项)。其他违反《合规与风险管理规则手册》的行为,公司的指示性罚款最高为 5,000 万迪拉姆、年收入的 15% 或所获利润或所避免损失的 300% 三者中的较高者(第 2 项),且 VARA 可直接对董事、责任人(Responsible Individuals)和 MLRO 采取行动(规则 III.J.2;《条例》第 IX.C.3 条)。

2024 年第 71 号内阁决议并不适用于虚拟资产公司:该决议规定每项违规处以 5 万至 100 万迪拉姆的罚款(再犯的,相关部委可加倍),适用于由司法部和经济部监管的指定非金融企业(第 2 条和第 5 条),其中可能包括虚拟资产公司的公司服务提供商。

文本重叠或尚未更新之处

VARA 的文本仍在援引已废止的 2018 年法律和 2019 年实施条例(《条例》第 VI.A.1 条;附表 4),其《公司规则手册》中的政治公众人物定义也取自 2019 年实施条例,而该条例已被 2025 年第 134 号内阁决议第 70 条废止。由于附表 4 也涵盖不时生效的联邦反洗钱立法,我们将 VARA 的援引理解为指向 2025 年的文本,包括《实施条例》第 1 条中政治公众人物的定义。

CMA 的反洗钱部分适用于“由本局或地方实体”发牌的虚拟资产公司(第一章第 3 条),其 2026 年 4 月的函件也将 VARA 的规则手册列为公司必须遵守的文本之一。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要求 VARA 与联邦监管机构合作,建立监管其持牌机构的统一机制(第 3(1) 条),但我们尚未发现任何已公布的文本阐明该机制,或说明 CMA 的反洗钱部分如何适用于这些持牌机构。CMA 的该部分也仍在援引已废止的 2018 年法律项下的处罚(第十二章第 4 条)。

在合规人员方面,VARA 允许由同一人兼任合规官和 MLRO(规则 III.A.4),而 CMA 的反洗钱部分则不允许合规官承担其他运营职能(第七章第 1(2) 条),尽管其 2026 年的监管规定允许职位合并(第 54(4) 条)。

虚拟资产企业及其服务提供商核查的事项

CMA 于 2026 年 4 月致证券公司和 VASP 的函件指出了一些具体核查事项:对照 2025 年文本进行有书面记录的差距分析;指定副 MLRO 或其他经授权的替代人选,以便在 MLRO 缺勤时代行职责,副职须全职、独立并居住在阿联酋;在可行情况下,制裁筛查覆盖钱包地址;区块链分析工具须经校准和验证,而不是对第三方提供商的工具照单全收。上述规则还要求开通 goAML 账户,并按适用的最长期限设定记录保存计划。

在公司层面,公司须保存股东名册,在发生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基本信息和实际受益人信息,名义人须披露其委托人(《实施条例》第 38 条和第 39 条)。VARA 持牌机构在其所有人或实际受益人发生任何重大变更之前,须取得 VARA 的书面批准(《公司规则手册》规则 I.A.5)。为公司办理设立、提供办公场所或担任秘书或名义人的公司服务提供商,本身即属指定非金融企业(《实施条例》第 3(5) 条),须自行对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

对于新设企业,反洗钱框架应纳入牌照申请材料:VARA 期望在发牌过程中看到经鉴证的政策和旅行规则实施方案(规则 III.B.4 和 III.G.8)。

本文所依据的规则

法律文件条款规定内容
关于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的 2025 年第 10 号联邦法令第 1、17、18、19、20、27(2)、28、29(1)、30(2) 和 41 条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承担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制裁、记录保存和立即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每项违规的行政罚款为 1 万至 500 万迪拉姆。
2025 年第 134 号内阁决议(反洗钱法令实施条例)第 1、3(5)、4、7、10、14、19、20、22、25、28、35(1)、36、38、39、49(18) 和 70 条列出虚拟资产活动,要求对 3,500 迪拉姆起的偶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规定五年记录保存期和 25% 持股标准,并适用电汇和旅行规则义务。
VARA《合规与风险管理规则手册》(2025 年 6 月 19 日版本)规则 I.C.1、I.F.2 和 III.A 至 III.J要求设立合规官和 MLRO,每季度进行风险评估,开展强化尽职调查,对超过 3,500 迪拉姆的转账传递旅行规则数据,实时进行制裁筛查和冻结,并将记录保存八年。
VARA《2023 年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2025 年 6 月 19 日版本)第 II.C.1、VI.A.1、VI.A.3、VI.B.1、IX.C.3 条;附表 3 和附表 4指定 VARA 为迪拜虚拟资产提供商的反洗钱监管机构,使持牌机构受联邦反洗钱法律和 VARA 规则约束,并规定指示性罚款以及针对个人的措施。
关于恐怖主义名单及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 2020 年第 74 号内阁决议第 1、15 和 21 条要求在列名后 24 小时内不经事先通知冻结被列名人的资金,在五个营业日内通报冻结情况,并持续对照联合国名单和本地名单进行筛查。
CMA 关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另类交易系统运营商的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总体框架模块》第 54 条;《业务监管模块》第 4 条要求持有 CMA 牌照的虚拟资产提供商遵守规则手册的反洗钱部分,并任命居住在阿联酋境内的合规官和反洗钱报告官。
CMA 2021 年第 13 号主席决定《金融活动监管手册》第五部分(反洗钱)第一章第 3 条;第五章第 1 条和第 4 条;第七章和第十二章将 CMA 的反洗钱标准适用于由 CMA 或地方主管机关发牌的虚拟资产提供商,包括旅行规则、半年度合规报告和十年记录保存期。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 2022 年第 111 号内阁决议第 3(2)(a)、8 和 9(2) 条要求阿联酋所有虚拟资产提供商遵守反洗钱立法,将金融自由区排除在外,并允许联邦监管机构监督经地方发牌的提供商;在与 2025 年各项法律相一致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关于司法部和经济部监管的反洗钱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的 2024 年第 71 号内阁决议第 2、3 和 5 条;所附清单对受上述两个部委监管的指定非金融企业,规定每项违规 5 万至 100 万迪拉姆的反洗钱罚款,再犯的可加倍。
每份法律文件均链接至其在 Polaris 阿联酋法律资料库中的页面,该页面再链接至官方文本。
要点摘要
  • 2025 年第 10 号联邦法令和 2025 年第 134 号内阁决议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承担与金融机构相同的核心反洗钱义务。
  • 尽职调查适用于每一项业务关系以及 3,500 迪拉姆起的偶发虚拟资产交易,高风险客户须核实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
  • 被列名人的资金必须在列名后 24 小时内冻结,并在五个营业日内通报冻结情况;VARA 要求对交易进行自动化实时制裁筛查,并设定对客户、所有人和钱包地址进行筛查的风险规则。
  • VARA 要求记录保存八年并每季度进行风险评估,CMA 的反洗钱部分要求记录保存十年,均超出联邦五年的最低标准。
  • VARA 和 CMA 的若干文本仍在援引已废止的 2018 年法律;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要求为 VARA 与联邦监管机构建立统一监管机制,但我们尚未发现任何已公布的文本对此作出规定。
  • VARA 持牌机构的所有人或实际受益人发生重大变更,须事先取得 VARA 的书面批准;公司须在发生变更后 15 个工作日内更新其基本信息和实际受益人信息。

Polaris 观点

Polaris 负责虚拟资产企业的公司层面工作。我们设立并管理运营公司,使其股东名册和实际受益人登记册保持最新,以便须经监管机构事先批准的变更在发生之前即已报送;我们还起草任命合规官和 MLRO 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我们的反洗钱合规工作,我们对照 2025 年法令及其实施条例梳理政策,协助办理 goAML 注册,并测试 KYC 档案;我们的 UBO 申报服务负责实际受益人申报。我们未获 VARA、CMA、阿联酋中央银行、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或阿布扎比全球市场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发牌,并非律师事务所,也不提供投资建议;监管定性和牌照分析由客户的监管法律顾问负责。

来源

  1. 关于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和扩散融资的 2025 年第 10 号联邦法令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2. 关于 2025 年第 10 号联邦法令实施条例的 2025 年第 134 号内阁决议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3. 合规与风险管理规则手册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4. 2023 年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5. 公司规则手册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6. 关于恐怖主义名单规定及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 2020 年第 74 号内阁决议 — 阿联酋中央银行
  7.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另类交易系统运营商的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8. 关于金融活动监管手册及状态调整机制规则手册的 2021 年第 13 号主席决定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9. 证券公司和 VASP 的主要反洗钱/反恐融资/反扩散融资义务、新兴风险及监管观察(2025 年)(2026 年 4 月 14 日函件)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10.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 2022 年第 111 号内阁决议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11. 关于规范资本市场的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12. 关于资本市场管理局的 2025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13. 关于授权行使虚拟资产监管相关若干职权的 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英文译本)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14. 关于司法部和经济部监管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措施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的 2024 年第 71 号内阁决议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本文介绍截至 2026 年 11 月 2 日的阿联酋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则,属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或投资建议。Polaris 并非律师事务所,也未获 VARA、CMA、阿联酋中央银行、DFSA 或 FSRA 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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