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管理经济实质与最终受益人申报,涵盖通知提交、报告编制与持续合规监控。
阿联酋经济实质法规(ESR)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企业,证明其在阿联酋具备充分的经济实质。相关活动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融资租赁、总部、航运、控股、知识产权,以及分销与服务中心等业务。
最终受益人(UBO)法规则要求所有阿联酋企业识别、核实并登记其最终受益人,即最终拥有或控制该企业的自然人。UBO 信息须向相关登记机构申报,并保持更新。
Polaris 为阿联酋各司法管辖区的客户代办 ESR 通知、ESR 报告与 UBO 登记。我们会评估贵公司是否从事相关活动,编制所需申报文件,并确保在业务发展过程中持续合规。
ESR 合规不只是提交通知与报告,更重要的是确保企业在阿联酋拥有与其申报活动相匹配的真实经济存在。这包括在境内开展核心创收活动(CIGA)、配备充足的员工或运营支出,以及在阿联酋进行战略管理与决策。对于自由区控股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司这类常见的 ESR 审查对象,Polaris 协助其建立并完整记录足以通过测试的运营安排,包括董事任命、办公场所及业务活动的实质性证据。
答案依据阿联酋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公布的规则,每条答案均链接至其官方来源。 最后审核日期:2026年11月5日。
所有在阿联酋持牌或注册的法人,包括商业自由区内的法人。取代《2020 年第 58 号内阁决议》的《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实际受益人程序,适用于每一家此类公司及为其发牌的注册处。只有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金融自由区内的公司和政府合作伙伴获得豁免。每家公司都必须保管实际受益人登记簿和合伙人或股东登记簿,向其注册处申报登记簿数据,并指定一名居住在阿联酋、获授权披露该等信息的自然人。对于我们管理的公司,我们负责维护登记簿并申报更新。
来源: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 — 《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实际受益人程序(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自然人。《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第 5 条将以下人士认定为实际受益人:直接或通过所有权链间接拥有 25% 以上资本或持有 25% 以上表决权的人,或通过委任或罢免多数董事的权利等其他方式控制公司的人。若据此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则以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控制的人为实际受益人,再无法识别的,以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自然人为准。数人共同持有一项持股的,均视为该持股的所有人。我们逐层追溯所有权,包括名义人和基金会架构。
来源: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 — 《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实际受益人程序(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发牌后 60 天内申报,任何变更后 15 天内更新。《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要求法人在其发牌或注册后 60 天内向注册处提交实际受益人登记簿和合伙人或股东登记簿中的数据,在知悉变更后 15 天内将其载入登记簿,并在 15 天内将任何修改通知注册处。注册处要求的补充数据须在 14 天内提供。除非受让人说明所有权变更是否改变实际受益人,否则不得登记任何所有权变更。清算人须在获委任后 30 天内将登记簿移交注册处。每一次股权转让,我们都将这些期限记入日程。
来源: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 — 《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实际受益人程序(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从警告逐级升至六位数罚款和牌照暂停。《2023 年第 132 号内阁决议》规定了处罚表:首次违规,注册处发出书面警告并限期 15 天或 30 天纠正;同类第二次违规处以罚款,第三次罚款加倍。未建立和维护实际受益人登记簿,第二次罚款 AED 50,000,第三次 AED 100,000;未更新登记簿,罚款 AED 15,000,再犯 AED 30,000;未向注册处申报登记簿,罚款 AED 15,000,再犯 AED 30,000。第三次违规时,注册处还可暂停营业执照,直至缴清罚款并纠正违规。我们在纠正期内消除警告。
来源: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 — 《2023 年第 132 号内阁决议》关于违反《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必须。依据《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第 9 条,按他人指示行事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须在就任后 15 天内告知公司其名义人身份并提供其资料,任何变更或停止任职须在其后 15 天内报告。公司将名义人及其所代表之人载入合伙人或股东登记簿,代他人持股的任何股东同样适用。无记名股份被禁止。依据《2023 年第 132 号内阁决议》,未向注册处提供名义人数据,第二次违规罚款 AED 40,000,第三次 AED 80,000。我们的名义人委任均据此记录和披露。
来源: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 — 《2023 年第 109 号内阁决议》关于规范实际受益人程序(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经济实质法规由《2019 年第 31 号内阁决议》引入并以《2020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重新发布,要求从事相关活动的阿联酋本土和自由区实体在阿联酋保持充分的经济存在。财政部列出九项相关活动:银行、保险、投资基金管理、融资租赁、总部、航运、控股公司、知识产权,以及分销与服务中心业务。该制度适用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财政部公布的法律框架现在还将《2024 年第 98 号内阁决议》列入规范该制度的决议之中;在提交任何文件之前,我们会确认您的实体在该制度涵盖的年度是否仍有未履行的义务。
来源:财政部 — 经济实质法规(ESR);联邦税务局 — 《2020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关于经济实质要求(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每年向监管机构提交两份申报。《2020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要求持牌人或豁免持牌人每年向其监管机构通知所从事的相关活动、是否取得相关收入及其财政年度日期,并要求须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持牌人在财政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内提交经济实质报告。未提交通知罚款 AED 20,000;未提交报告或未通过测试罚款 AED 50,000,次年再次不符升至 AED 400,000,并可能暂停或不予续期牌照。我们在接手一家公司时,会审查其在该制度涵盖的财政年度的历史合规情况。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0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关于经济实质要求;财政部 — 经济实质法规(ESR)(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联邦税务局。依据《2020 年第 57 号内阁决议》,FTA 是国家评估机构:判定持牌人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依第 13 至 15 条施加行政处罚,依第 17 条裁决申诉,并履行第 10 条项下的报告职能。通知和报告通过财政部的 ESR 门户提交,该门户同时处理申诉请求,FTA 通过 FTAESR@tax.gov.ae 受理 ESR 咨询。财政部警告,不合规可能导致处罚、与外国主管机关交换信息,以及暂停或不予续期营业执照等行政制裁。我们就评估和申诉与 FTA 及您的监管机构沟通联络。
来源:联邦税务局 — 经济实质法规;财政部 — 经济实质法规(ESR)(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