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监管机构,按地点和用途划分
阿联酋没有单一的虚拟资产监管机构。在 DIFC 以外的迪拜,由 VARA 对虚拟资产活动发牌。在阿联酋在岸(即金融自由区以外)的其余地区,包括迪拜以外的自由区,由联邦资本市场管理局(CMA)发牌。DIFC 和 ADGM 是金融自由区,各有自己的监管机构,即 DFSA 和 FSRA。在岸用于支付的代币,归中央银行管辖。
联邦层面的出发点是 2022 年第 111 号内阁决议。其第 4 条禁止未经联邦主管机关或地方发牌机关(“视情况而定”)批准并发牌而在阿联酋开展虚拟资产活动,并禁止与无牌提供商交易。第 3 条将以下事项排除在外:金融自由区;有其自身规则的数字证券和商品合约;以及用于支付的虚拟资产——这类虚拟资产属于中央银行的职权范围,除非中央银行批准其在平台上用于投资交易。在阿联酋境内或从阿联酋发行的证券代币和商品代币,适用 CMA 关于证券和商品合约的规则(CMA 2025 年第 15 号主席决定第 3(1) 条)。
联邦规则于 2026 年重新制定
2026 年 1 月 1 日,CMA 成为证券和商品管理局(SCA)的法定承继者,在立法提及该局之处均取而代之(2025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第 2 条)。第 27(3) 条规定,2022 年第 111 号和第 112 号内阁决议在不与新法律相抵触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资本市场法》,即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于同日生效。第 3 条将“与虚拟资产相关的活动和服务”列为在阿联酋境内须取得 CMA 牌照或批准的金融活动。只要所涉活动属于该法规管的活动,该法即适用于以阿联酋境内客户为目标的任何人,即便其身处境外(第 2(1)(d) 条)。该法不适用于金融自由区,也不适用于中央银行发牌的活动;对于中央银行持牌机构,该法仅涵盖证券发行和第 3 条所列活动(包括虚拟资产服务)(第 2(4) 条)。在不影响中央银行法的前提下,第 39 条禁止在阿联酋境内交易任何虚拟资产,除非该虚拟资产列入 CMA 持牌平台的正式清单并在 CMA 登记。未取得 CMA 牌照、批准、登记或认可而从事金融活动,可处不少于一年的监禁并处 5 万至 2.5 亿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第 71(1) 条)。
规则手册是 CMA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 2023 年第 26 号主席决定以及 CMA《金融活动监管手册》中的虚拟资产条款,但其中的发牌条件在状态调整期结束前继续适用(该决定第 6 条)。其《总体框架模块》列出了须取得 CMA 牌照的六项活动,从运营平台到与发售虚拟资产相关的服务(第 4 条)。持牌机构及其员工须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遵守该决定,但最多有一年时间满足《业务监管模块》和《另类交易系统模块》的要求(该决定第 2 条和第 3 条)。
迪拜:由 VARA 在本地行使联邦权力
迪拜 2022 年第 4 号法律适用于本酋长国所有区域(包括自由区,但不包括 DIFC)的虚拟资产服务(第 3 条)。在迪拜开展受监管活动须取得 VARA 许可,且业务必须在本酋长国设立(第 15 条)。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将联邦主管机关依据第 111 号决议享有的发牌、监管和处罚权力授予 VARA,仅限在迪拜及其自由区内行使(第 2 条和第 4 条)。
持有 VARA 牌照并不排除联邦监督。CMA 可以对经地方发牌的提供商进行监管和监督,相关发牌机关须应其要求提供数据(第 111 号决议第 9(1) 条和第 9(2) 条);《资本市场法》亦赋予 CMA 对阿联酋全境及其非金融自由区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督权(第 39(3) 条)。第 112 号决议要求 VARA 与 CMA 就统一监管机制进行协调(第 3(1) 条)。2025 年第 83 号内阁决议为经地方发牌的提供商的联邦登记定价:登记 3,000 迪拉姆,每年续期 1,500 迪拉姆,注销 1,000 迪拉姆(第 1(1) 条)。VARA 的《条例》也要求持牌公司遵守适用的中央银行规则,并点名提及支付代币服务(《条例》第 III.A.4 条)。
代币用于支付时,中央银行介入
2025 年第 6 号联邦法令是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起施行的中央银行法,该法将“使用虚拟资产提供支付服务”以及储值、零售支付和数字货币服务列为须取得中央银行牌照的活动(第 61(1)(f) 条和第 61(1)(g) 条)。第 62 条将这一管辖权延伸至“不论媒介、技术或形式”开展的持牌金融活动,并点名提及虚拟资产支付代币和去中心化金融。第 187 条划定了界线:虚拟资产用作支付手段或兑换为货币的,适用中央银行规则;为投资而持有、兑换为其他虚拟资产或用于掉期交易的,则不在该法范围内。无牌活动可处监禁并处 5 万至 5 亿迪拉姆的罚款,或处其中一项(第 170 条)。
中央银行的《支付代币服务条例》(2024 年第 2 号通函,自 2024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禁止未取得中央银行牌照或登记而在阿联酋境内提供支付代币服务,或针对阿联酋境内人士提供支付代币服务(第 2 条)。在阿联酋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接受虚拟资产:该虚拟资产是持牌发行人发行的迪拉姆支付代币;或是已登记发行人发行的外国支付代币,且用于购买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衍生品。VARA 同样将任何与迪拉姆挂钩的代币的发行交由中央银行管辖(其《虚拟资产发行规则手册》附件 1 规则 I.B.4)。中央银行法和该条例第 2 条均将金融自由区排除在外。
DIFC 和 ADGM 实行各自的制度
DIFC 是金融自由区(迪拜 2021 年第 5 号法律第 3 条),ADGM 亦然(2013 年第 15 号联邦令)。在 DIFC,除《监管法》允许外,任何人不得在 DIFC 境内或从 DIFC 提供金融服务,而哪些活动属于金融服务由 DFSA 规则规定(第 41 条)。DFSA 最新的加密代币修订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生效;自此,DFSA 不再保留认可加密代币清单,而由公司自行评估适当性,法币加密代币除外。
在 ADGM,一般禁止性规定禁止未经 FSRA 授权或豁免而以经营方式开展受监管活动(《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FSMR)第 16 条)。FSMR 将虚拟资产和法币参考型代币(可兑换为单一法定货币)作为不同类别处理,并将发行后者列为受监管活动(第 258 条;附表 1 第 53B 段)。涉及算法稳定币或隐私代币的受监管活动一律禁止(第 5A(4) 条)。
在岸客户使情况更为复杂。只要所涉活动属于《资本市场法》规管的活动,该法即适用于从金融自由区以阿联酋境内客户为目标的公司(第 2(1)(d) 条),但除此之外不适用于这些区域(第 2(4)(d) 条);对于获 DFSA 或 FSRA 授权的公司,无论是该法还是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均未说明两者如何衔接。CMA 持牌机构在金融自由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 CMA 批准(《总体框架模块》第 65 条)。
文本重叠或界线不清之处
迪拜平台与联邦交易规则。第 39(2) 条将在阿联酋境内的合法交易与 CMA 持牌平台的清单和 CMA 登记挂钩,而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并未提及地方发牌机关。继续有效的第 111 号和第 112 号决议仍允许 VARA 对迪拜平台发牌。上述文本均未说明第 39(2) 条如何适用于在 VARA 持牌交易所交易的代币,也未说明第 83 号决议所定价的联邦登记允许 VARA 持牌机构在迪拜以外从事哪些活动。我们会与客户的法律顾问一道,就这两个问题向主管机关提出,而不是自行假定。
中央银行持牌机构。2026 年第 16 号主席决定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起施行,允许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中央银行持牌机构从事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所列的任何活动。《资本市场法》就第 3 条所列活动涵盖这些机构(第 2(4)(c) 条),而第 3(2) 条要求从事这些活动须取得 CMA 牌照或批准;第 16 号决定并未说明其本身是否即构成该项批准,抑或仍须另行取得 CMA 牌照或办理登记。中央银行法第 61(3) 条另行规定,持牌机构就中央银行清单以外的活动取得其他监管机构的牌照之前,须先经中央银行批准。
法币环节。VARA《条例》中的交易所服务包括将虚拟资产兑换为法定货币(附表 1),迪拜法律也将虚拟资产与货币之间的兑换列为 VARA 规管的活动(第 16 条)。中央银行法第 187(2) 条规定,虚拟资产兑换为货币的,适用中央银行规则。我们读到的文本均未说明这一环节是否需要单独取得中央银行牌照。
定义与禁令。迪拜法律将可“用作交换或支付工具”的价值视为虚拟资产(第 2 条);联邦文本则以投资用途界定虚拟资产,并将数字法定货币和证券排除在外(第 111 号决议和《资本市场法》各自的第 1 条)。VARA 禁止匿名增强型加密货币(《条例》第 II.C.1 条);CMA 禁止隐私代币和算法代币(其《总体框架模块》第 5 条和第 6 条)。
集团如何梳理其实体
我们与客户的监管法律顾问合作,逐个实体绘制监管图谱,记录每家公司的注册成立地和持牌地、管理层所在地、客户所在地,以及其提供或计划提供的每项虚拟资产服务。随后将每项活动与相关监管机构的清单逐一对应:VARA《条例》附表 1、CMA《总体框架模块》第 4 条、中央银行法第 61 条,或 DFSA 和 FSRA 的规则。
接下来进行三项核查。任何用于支付的代币、任何与迪拉姆挂钩的代币以及任何法币入金通道,都会被标记出来,交由中央银行层面分析。对交易对手进行核查,因为第 111 号决议禁止与无牌提供商交易(第 4(4) 条),而 2024 年第 99 号内阁决议对首次违规处以 10 万迪拉姆起的罚款。牌照应设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实体中:VARA 获授的权力止于迪拜边界(第 112 号决议第 4 条),在迪拜以外开展活动的 VARA 持牌机构,必须满足 VARA 标准或当地标准中的较高者(《条例》第 IV.A.4 条)。
公司档案随图谱而定:每项申请的董事会决议、显示控制人的登记册,以及持牌机构必须使用的身份表述,例如在其文件和网站上注明“经 CMA 发牌”(Licensed by CMA)(《总体框架模块》第 64 条)。
保持图谱及时更新
图谱是动态的。《资本市场法》给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一年的状态调整期,CMA 董事会可予延长(第 83 条);中央银行法给予的一年期限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起算,至 2026 年 9 月 16 日止,除非中央银行董事会予以延长(第 184 条)。我们为每个实体记录仍在进行中的期限,包括 CMA 为上述两个模块设定的过渡期,并在集团新增活动、市场或代币时重新绘制图谱。
本文所依据的规则
| 法律文件 | 条款 | 规定内容 |
|---|---|---|
|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 2022 年第 111 号内阁决议 | 第 3、4、5 和 9 条 | 禁止未取得联邦或地方牌照而在阿联酋开展虚拟资产活动,禁止与无牌提供商交易,赋予联邦监管机构对经地方发牌提供商的监督权,并将金融自由区和支付代币排除在外。 |
| 关于规范资本市场的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 | 第 2、3、39、71 和 83 条 |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在阿联酋境内开展虚拟资产活动须取得 CMA 牌照或批准,并受 CMA 监督;交易须通过 CMA 持牌平台并在 CMA 登记;无牌活动构成犯罪。 |
| CMA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另类交易系统运营商的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 | 该决定第 2、3 和 6 条;《总体框架模块》第 4 至 6 条、第 64 条和第 65 条 | 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取代 2023 年第 26 号主席决定,列出须取得 CMA 牌照的活动,并给予持牌机构最多一年时间满足其中两个模块的要求。 |
| 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虚拟资产的 2022 年第 4 号法律 | 第 3、15 和 16 条 | 适用于迪拜全境(包括自由区,但不包括 DIFC)的虚拟资产服务,并要求在取得商业执照之前取得 VARA 许可并在当地设立。 |
|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监管及保险业务的 2025 年第 6 号联邦法令 | 第 2、61、62、170、184 和 187 条 | 在金融自由区以外,将使用虚拟资产的支付服务、储值和支付代币纳入中央银行发牌范围,不论所用技术为何;投资用途以及加密资产之间的兑换不在此列。 |
| VARA《2023 年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2025 年 6 月 19 日版本) | 第 II.C.1、III.A.4 和 IV.A.4 条;附表 1 | 将涉及中央银行自身数字货币的活动交由中央银行管辖,要求 VASP 遵守适用的中央银行规则,禁止匿名增强型加密货币,并使 VARA 标准成为在迪拜以外开展活动的最低标准。 |
| CMA 关于允许中央银行持牌实体从事 CMA 发牌活动的 2026 年第 16 号主席决定 | 第 1 条 | 自 2026 年 6 月 25 日起,允许除保险公司以外的中央银行持牌实体从事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所规管的任何活动。 |
| ADGM《2015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FSMR) | 第 5A(4)、16 和 258 条;附表 1 第 53B 段 | 禁止未经授权或豁免而在 ADGM 开展受监管活动,界定虚拟资产和法币参考型代币,将发行后者列为受监管活动,并禁止算法稳定币和隐私代币。 |
| DIFC 2004 年第 1 号法律《监管法》(经修订) | 第 41 条和第 42(3) 条 | 禁止在 DIFC 境内或从 DIFC 提供金融服务,除非由牌照涵盖该服务的获授权公司(Authorised Firm)或获授权市场机构(Authorised Market Institution)提供,或依据基金豁免提供;金融服务由 DFSA 规则界定。 |
- VARA 依据迪拜 2022 年第 4 号法律以及 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授予的联邦权力,对迪拜境内(包括其自由区,但不包括 DIFC)的虚拟资产活动发牌,CMA 则保留联邦层面的监督权。
- 在阿联酋在岸其他地区,根据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和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的 CMA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虚拟资产活动须取得 CMA 牌照或批准。
- 在金融自由区以外,用于支付的代币、储值服务和与迪拉姆挂钩的代币,依据 2025 年第 6 号联邦法令和中央银行《支付代币服务条例》归中央银行管辖。
- DIFC 和 ADGM 不在上述制度之内,由 DFSA 和 FSRA 对其中的虚拟资产业务进行授权;但针对在岸客户开展业务,可能引入原本将金融自由区排除在外的 CMA 法律。
- CMA 的交易规则如何适用于 VARA 持牌平台,以及 2026 年第 16 号主席决定本身是否即构成中央银行持牌机构从事虚拟资产服务所需的 CMA 批准,相关文本均未给出定论;这两点都有待确认。
Polaris 观点
Polaris 未获 VARA、CMA、阿联酋中央银行、DFSA 或 FSRA 发牌,并非律师事务所,也不提供投资建议。我们与客户的监管法律顾问合作绘制监管图谱:记录集团每家公司的设立地、管理地和销售地,将其活动与各监管机构的清单逐一对照,并通过我们的公司架构设计工作,将牌照申请安排在正确的实体中。我们通过公司秘书服务,保管申请所需的决议、登记册和授权委托书,并由我们的反洗钱合规团队处理每项申请背后的 KYC 和 UBO 材料。
来源
-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 2022 年第 111 号内阁决议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 关于授权行使虚拟资产监管相关若干职权的 2022 年第 112 号内阁决议(英文译本)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 关于资本市场管理局的 2025 年第 32 号联邦法令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 关于规范资本市场的 2025 年第 33 号联邦法令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 关于规范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另类交易系统运营商的 2026 年第 4 号主席决定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 关于允许中央银行持牌实体从事资本市场管理局发牌活动的 2026 年第 16 号主席决定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 关于向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收费标准的 2025 年第 83 号内阁决议 — 资本市场管理局(CMA)
- 关于规范迪拜酋长国虚拟资产的 2022 年第 4 号法律 — 迪拜立法门户网站
- 2023 年虚拟资产及相关活动条例 — 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
-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监管及保险业务的 2025 年第 6 号联邦法令 — 阿联酋立法门户网站
- 支付代币服务条例(2024 年第 2 号通函) — 阿联酋中央银行
- DIFC 2004 年第 1 号法律《监管法》(合并版本,DFSA 规则手册) —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
- 加密代币 — 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
- 2015 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条例 — ADGM 金融服务监管局(FSRA)
本文介绍截至 2026 年 11 月 2 日的阿联酋法律和监管机构规则,属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或投资建议。Polaris 并非律师事务所,也未获 VARA、CMA、阿联酋中央银行、DFSA 或 FSRA 发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