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信托与基金会:如何取舍,又应在何处设立

2025年11月20日

公司与法律法律与监管
红木办公桌上的法律文件与钢笔

究竟选择信托还是基金会,是财富架构中影响最为深远——也最常被误解——的决定之一。这两种工具表面上服务于相似的目的:持有资产、保护财富、便利财富传承,以及实现慈善目标。但它们在法律、结构与实务方面存在根本性差异,使得各自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在阿联酋,二者均可依据 DIFCADGM 的法律设立。选错工具——或选错司法管辖区——会带来不必要的复杂性、持续的成本,以及架构在最关键时刻失效的风险。

信托:一种关系,而非一个实体

信托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委托人将资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契据的条款,为既定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并管理这些资产。信托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订立合同,也不能起诉或被起诉。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但须受信义义务的约束,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事。

这一结构带来若干优势。保密性是其固有属性——信托契据是一份私密文件,不在任何公开记录上登记。通过受托人的酌情权,分配上可保有灵活性。法律所有权与实益所有权的分离,可为资产提供保护,使其免受委托人个人债权人的追索。此外,信托可以设计为跨越数代,而不必承担实体型工具所附带的公司治理负担。

其劣势同样具体。普通法信托并非在所有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都获得承认——俄罗斯、土耳其或德国的客户可能会发现,其本国并不将信托承认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安排。受托人承担个人责任,这限制了愿意担任受托人的专业人士范围。而缺乏独立法律人格意味着信托无法直接与第三方往来——一切都须经由受托人进行。

专业顾问与客户一同审阅文件
在信托与基金会之间的选择,应由客户的具体目标、所涉司法管辖区以及家庭情况来决定——而非取决于机构偏好。

基金会:没有股东的实体

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类似公司,但没有股东或成员。它由创立人设立,由理事会治理,并依照其章程为既定的受益人或宗旨而运作。与信托不同,基金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资产、订立合同、保有银行账户,并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

基金会尤其适合来自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对信托概念不熟悉或不予承认的客户。它同样适用于慈善或公益目的、需要作为缔约实体直接与银行及交易对手往来的情形,以及可接受公开登记的架构。

信托是隐形的;基金会是可见的。信托通过受托人运作;基金会则以自身的身份运作。这些并非风格上的差异——它们决定了架构在实务中如何运行。

DIFC 与 ADGM 对比

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提供成熟的立法框架。DIFC 的《信托法》(2018 年第 4 号法律)已相当完善,并拥有日益丰富的司法解释与从业指引。ADGM 的《基金会条例》较新,但以人们熟悉的大陆法系原则起草,吸引了来自独联体、中东及欧洲市场客户的关注。

实务考量包括:DIFC 的登记费与年费通常较高;ADGM 在 SPV 与控股架构方面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这一选择还可能受到集团其他实体已在何处登记,以及客户偏好哪一法院系统进行争议解决的影响。

何时选用各自的工具

在以下情形选用信托:保密性至关重要;受益人与委托人均来自普通法系司法管辖区;架构主要用于资产保护或传承规划;且委托人希望通过意愿书保留非正式的影响力,而不承担正式的治理义务。

在以下情形选用基金会:客户来自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该工具需要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并订立合同;目的包含慈善或公益目标;或可接受甚至倾向于公开登记与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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