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阿联酋、塞浦路斯与瑞士的跨司法管辖区平台优化跨境税负,可善用 100 多份税收协定。
国际税务筹划是一门专业:在完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跨境业务架构,以降低集团的整体税负。它要求同时深入掌握多个国家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预提税制度、转让定价规则与经济实质要求。Polaris 横跨阿联酋、塞浦路斯与瑞士的跨司法管辖区平台,为此提供了天然的框架。各司法管辖区各具优势:阿联酋是连接区域市场、协定网络不断扩展的低税运营枢纽;塞浦路斯拥有欧盟成员身份、广泛的协定网络和优惠的知识产权税制;瑞士则以政治稳定、便利的银行渠道和各州之间的税务竞争见长。
我们设计的架构善用三地互补的优势,同时确保经济实质要求、反避税条款与最终受益人测试在每一地都得到满足。
在 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框架与 CRS(共同申报准则)之下,国际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真实的商业逻辑和充分的经济实质之上。纯粹由税务驱动、缺乏商业目的的架构,面临被重新定性的风险,这可能导致预期税务利益完全落空,甚至招致处罚。Polaris 设计的每一套架构,都确保具备清晰的商业理由、充分的经济实质与完善的文档支持,从而不仅在现行法规下行之有效,也能经受未来监管审查的考验。
答案依据阿联酋主管部门与监管机构公布的规则,每条答案均链接至其官方来源。 最后审核日期:2026年11月5日。
财政部表示,阿联酋已与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签订了 137 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连同双边投资协定合计 193 份。这些协定旨在免除或降低对所得和利润的征税、消除双重征税并防止逃税。要适用协定,您的阿联酋公司或您本人通常需要 FTA 就相关期间签发的税务居民证书,对方国家还可能要求在其自有表格上盖章。在搭建架构之前,我们会核对具体协定文本,因为税率和反滥用条款因协定而异;我们每年为您取得证书。
来源:财政部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通过 EmaraTax 办理。FTA 的《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证书指南》列明了流程:登录,在其他服务下选择税务居民证书,选择您的企业税登记号(或无),说明证书是否用于协定目的,上传支持文件并付费。提交费为 AED 50;获批后的处理费为企业税登记人 AED 500、无登记号的自然人 AED 1,000、无登记号的公司 AED 1,750,纸质副本每份另加 AED 250。FTA 通常在 10 个工作日内答复。一份证书最多涵盖 12 个月,不能就未来期间签发,新公司须存续满 12 个月方可申请。我们整理证据并提交申请。
来源:联邦税务局 — 税务程序指南——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证书(TPGTR1)(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依据《2022 年第 85 号内阁决议》,自然人在相关的连续 12 个月内满足以下三项测试之一即为阿联酋税务居民:实际停留 183 天或以上;实际停留 90 天或以上,同时具有阿联酋或海合会国籍或持有有效的阿联酋居留许可,并在阿联酋拥有永久居所或在此受雇或经营业务;或者阿联酋是该人惯常或主要居住地以及财务和个人利益中心。天数按日历日计算。满足其中一项测试即可申请税务居民证书,银行和外国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地要求提供这一证书。在您申请之前,我们会审查旅行记录和居住证据。
来源:联邦税务局 — 税务程序指南——税务居民与税务居民证书(TPGTR1)(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在阿联酋(包括自由区)注册成立、设立或获得认可的公司,或者在境外注册成立但在阿联酋实际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即为阿联酋居民人士。两项测试均载于《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11 条,并在《2022 年第 85 号内阁决议》中得到对应。居民公司就其来自阿联酋境内外的收入纳税,但可适用法律规定的豁免和抵免。实际管理测试对从迪拜运营的外国控股公司尤为重要:在此召开董事会会议和作出关键决策可能使该公司成为阿联酋纳税人,并产生登记和申报义务。在您依赖任一结果之前,我们会记录管理实际发生的地点。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目前不征收。《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45 条规定对非居民特定的阿联酋来源收入按 0% 或内阁可能规定的其他税率征收预提税,财政部确认目前税率为 0%,因此从阿联酋向外国股东或贷款人支付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均不扣税。对架构设计而言,关键通常在另一侧:付款国对流入阿联酋的款项征收的预提税,而协定可能予以降低。在架构确定之前,我们会分析每一笔跨境资金流的入境预提税状况和协定适用资格。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财政部 — 企业税常见问题(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如果适用参股豁免,通常不征税。《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3 条豁免来自参股权益的收入:持有或拟持有至少 12 个月、占比 5% 或以上(或据财政部说明,收购价值至少 AED 4,000,000)的持股,被投资公司须缴纳税率不低于 9% 的类似性质税收,该持股须享有至少 5% 的可分配利润和清算收益,且子公司资产中非合格持股不超过 50%。来自该参股的股息、资本利得和其他收入随之获得豁免。我们将每一项持股对照这些条件测试,尤其是低税子公司的应税测试。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财政部 — 企业税常见问题(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两种方式。居民公司可依据《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第 24 条选择将其境外常设机构的收入、支出和亏损完全排除在阿联酋应纳税所得额之外。未作选择且境外收入在阿联酋征税的,第 47 条允许就已缴纳的外国税款申请外国税收抵免,以该收入应缴的阿联酋企业税为上限;未使用的抵免不得向前或向后结转,且须保存支持申请的记录。在选择排除与申请抵免之间如何取舍须逐案判断,取决于分支机构的利润、亏损和外国税率。在分支机构首次出现于申报表之前,我们会对两条路径分别测算。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2 年第 47 号联邦法令》关于公司和企业税收(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
适用于大型跨国集团。《2024 年第 142 号内阁决议》对在前四个财政年度中至少两个年度合并年收入达到 EUR 7.5 亿或以上的跨国集团的阿联酋成员实体,就 202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征收国内最低补足税。最低税率为 15%,因此有效税率低于该水平的阿联酋实体(例如因适用 0% 自由区制度)将在阿联酋而非母公司所在国被补足。财政部已决定不实施收入纳入规则。门槛以下的集团不受影响。我们为范围内集团的自由区子公司评估风险敞口。
来源:联邦税务局 — 《2024 年第 142 号内阁决议》关于对跨国企业征收补足税;财政部 — 补足税(访问日期:2026年10月24日)